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安监〔2006〕423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附件1)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存和经营闪点高于60°C的柴油或燃料油的水上加油站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畴。
二、没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2号)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国务院安委办《
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的要求,妥善做好关闭工作。
三、2006年4月1日后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的经营单位,要按照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进行安全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文件和《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由评价机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编制);
(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等规定的其他相关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