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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突发传销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预警结束经对突发传销事件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发布预警结束信息。

  四、应急响应突发传销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传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分级响应按突发传销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突发传销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根据上级命令或有关规定决定。(1)Ⅰ级、Ⅱ级传销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并向省工商局、省公安厅通报。(2)市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督导相关人员1小时内到位,立即启动事件调查、处理、案件查处、物资保障等专项应急处置工作。(3)市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督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开通与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通讯联络,随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根据上级命令和有关规定决定。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参照Ⅰ级、Ⅱ级突发传销事件的响应程序执行。

  (二)指挥协调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市突发传销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及时进行应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处置力量必须迅速、有效控制事态,果断控制、切断事件危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各县(市)、区政府实施的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参照前款程序和要求执行,并迅速向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应急结束(1)突发传销事件处置完毕,次生、衍生危害和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2)Ⅰ级、Ⅱ级突发传销事件由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Ⅲ级、Ⅳ级突发传销事件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各县(市)、区要建立以工商、公安为主,相关部门参与的打击传销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有关组织、村镇民兵组织、志愿者队伍等为补充力量的突发传销事件应急队伍体系。要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传销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该体系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突发传销事件后由同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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