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职位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六条 全体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三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全体选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社区成员代表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果经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在投票的当日或次日张榜公布,并报区(市、县)、街道(镇)民政部门备案。
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在选举结果公布后五日内召开。
第二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分工负责。同时成立青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协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第七章 辞职与罢免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辞去其相应的职务。
第三十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选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区成员代表联名要求罢免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镇)和区级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全体选民或社区成员代表过半数同意,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应报街道(镇)和区级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副主席、秘书长,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主席主持;罢免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主席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不按规定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所辖的街道(镇)负责召集。
第三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二个月内依照规定补选。候选人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出,人数可多于或等于应补选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