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召开预选大会时,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或社区成员代表的提问;也可在指定的专栏上张贴竞选要点。
第二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向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可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派代表或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成员代表的意愿确定。
第二十二条 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核实参选人员;
(三)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张贴选民须知,设立验证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
第二十三条 投票选举程序:
(一)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二)选举工作人员到位;
(三)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
(四)介绍候选人简要情况,候选人与选民逐一见面;
(五)检查密封票箱;
(六)选民或社区成员代表依次领票、写票、投票;
(七)打开票箱,分捡选票;
(八)宣布领回、发出、收回选票数,最低当选票数,有效、无效票数和本次选举是否有效,并当众处理多余选票;
(九)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唱、计票;
(十)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情况及选举结果;
(十一)密封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十二)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讲话;
(十三)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第二十四条 因文盲或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采取全体选民方式投票选举的,外出人员可以委托投票,受委托人委托投票数不得超出三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