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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工作规定(试行)[失效]

  第十四条 社区单位代表由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或直选产生;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以居民小组为单位,采取全体选民或户派代表形式直接提名选举产生。投票时,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少的顺序当选,得票数最多的当选为居民小组长。

第五章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选举

  第十五条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秘书长一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提出,经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成员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六条 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由九至十二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候选人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从社区成员代表中择优提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社区成员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主任、副主任从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六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以全体选民或户代表形式选举的,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以单独或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以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形式选举的,候选人由社区成员代表以单独或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选民或成员代表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选民或成员代表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依照规定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变更。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在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所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要以秘密写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可召开全体选民或户派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具体形式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确定。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户代表或社区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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