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成员。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到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第六条 街道(镇)以上社区自治组织选举指导组,负责宣传和执行本规定,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骨干,确定选举日,总结交流选举经验,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七条 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民资格;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
第九条 凡具有选民资格、户籍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可在所在地的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调查核实,也可予以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一)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满三年以上的;
(二)户籍、居住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区内公开招聘的人员和本街道内原居民委员会的成员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社区单位以单位名义集体进行选民登记。
户籍在本社区,但居住在两地的,由本人选择一地登记。
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居住在本社区或已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不予登记。
第十条 每次选举前应对上一届选民登记以后满十八周岁、户籍和居住新迁入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满三年具有选民资格的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以后户籍和居住迁出本社区、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十一条 选民登记日应确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区(市、县)的选民,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其回本社区参加选举,开箱计票前未能回本社区投票的人员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第十二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照规定作出调整或解释。
第四章 社区成员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
第十三条 社区成员代表包括社区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成员代表具体数额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按下列原则分配:社区单位代表,每社区单位产生一至二名;社区居民代表,每二十至三十户产生一名。不足一千户的社区,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五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