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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工作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6日)废止

福建省城市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工作规定(试行)
(2001年11月21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和《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指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组成,是社区成员实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从社区成员代表中选举产生,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履行议事、监督和协调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服务和管理社区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城市社区自治组织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由省统一部署,受设区市、区(市、县)、街道办事处(镇)和各级民政部门指导。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区(市、县)、街道(镇)成立城市社区自治组织选举指导组。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街道(镇)指导组受区(市、县)指导组领导。
  第五条 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工作由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居民小组和社区单位提出,经充分酝酿、协商后,由原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二个以上居民委员会整合而成的社区,由原居民委员会的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社区自治组织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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