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工作分工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送市长或主持市政府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文内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的,须经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有的可由秘书长视情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后签发,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七、属于履行手续或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市政府文件,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签。
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相关秘书长审核后报召集会议的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九、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以下事项的,必须经过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后,报有关副市长、市长审签;
(一)事关多个部门的重大政策出台;
(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时,提出了明确的不同意见又没有采纳的;
(三)有关经费、规费、税收减免政策;
(四)有关土地使用、征用事项;
(五)有关人事编制、机构设置事项;
(六)达标检查评比表彰事项;
(七)涉及外事、军队等事项。
十、市政府办公厅提请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公文,必须对公文内容和背景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保证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掌握全面、完整、真实的信息。
(一)需要市政府审批的规范性文件。要附报送单位的请示件、代拟稿;办文引用的依据性材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征求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涉及相关单位联合行文的除外);其他材料如市政府领导对办文的批示意见、协调会的会议纪要等。市政府制订规章、决定和命令,事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其他重大的规范性文件,还应附送审说明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