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的意见》(浙政发〔2006〕1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维护市政府公文的严肃性、统一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涉及以下事项,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经市长授权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四)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和投资计划、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重大建设工程与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六)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物价等重大政策;
(七)市政府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八)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九)重要的全市性会议,设立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展会、节庆活动、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