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查步骤和方法: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步骤分为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是建立工作班子,组织业务培训,印发有关文件和报表等。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2实施阶段:首先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审计核查,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向同级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必须包括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总结阶段,主要是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阶段任务的要求,抓住重点、难点、关键点,细化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有序安排实施步骤,认真做好各阶段工作。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具体抓,明确职能处(科)室和责任人全力做好这项工作,为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分工协作。全市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单位主管部门既是资产清查的工作责任主体,又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按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清查工作,把本部门资产“家底”摸准,如实提供清查报告,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报送财政(国资)部门。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主动深入到各个部门,切实加强与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帮助、指导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财政(国资)部门互相沟通,共同研究资产清查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或转移资产、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进度或阻挠工作开展。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合法性负行政和法律责任。凡是对清查工作拖拉、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凡是不彻底或走过场的,不仅要推倒重来,还要由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为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资产清查结果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制度,对资产清查结果特别是汽车、电脑、照相机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以及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采取在机关、单位内部网站、宣传栏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确保各机关、单位资产能够查准、查实、查彻底,真正摸清“家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