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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社会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的现实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按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市(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三)清查内容:
  1财务清理。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证相符。
  2财产清查。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3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按规定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挂账进行认证和核实清理,确认行政事业单位的真实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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