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符合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省属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生产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项目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市安全生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