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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6〕14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局制订了《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〇 〇 六 年 七 月 四 日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项目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项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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