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闽民优[2005]40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战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民政部、 财政部规定每人每年提高补助标准500元,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 每年250元补助资金,另外每人每年250元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年再提高500元补助标准,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360元补助,另外每人每年140元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
二、本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所需地方财政配套经费,由省、设区市、县(市)财政按7:2:1比例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三、本次提高标准后,取消了城镇与农村的区域差别,执行了统一标准,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9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35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补助200 元(新标准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