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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扶持政策
  市直搬迁企业扶持政策:
  (一)化工生产企业在按期实施搬迁过程中,置换出的土地如改变用途成为商住用地,其土地增值政府收益部分应优先用于扶持企业搬迁。
  (二)对企业搬迁期间和搬迁投产后3年内,按企业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补助。
  (三)凡搬迁进入本市各化工集中区的搬迁企业,其土地计划可在全市范围内置换调剂,减免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规费和增容费,并在土地指标和价格方面按投资规模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政府对搬迁企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查,市政府抽调经贸、环保、安监、监察、工商、质监等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当地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和督查,并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为各地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责任单位,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化工生产企业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要求进行专项整治,未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企业要从重处罚。
  (三)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普及安全生产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设立专栏专题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政策、要求、标准、原则和对化工生产企业的处置情况。各地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督查考核。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是我市化工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是“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此项工作将列入市政府督查事项,每年督查不少于4次,市化治办负责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经常性督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将各县(市、区)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效情况列入年终考核,能否按时完成任务将作为各县(市、区)和部门参与“三个文明”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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