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闭企业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6]121号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盐政传发[2006]208号传真电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再次进行对照排查,对无合法手续,安全、环保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名单报市化治办备案,确保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一个不漏。
2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制定化工生产企业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时序进度、责任部门、责任人,保证关闭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有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要立即关闭。
3对列入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限期吊销企业证照和所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4对已责令关闭而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所在地政府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搬迁企业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制定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实施方案,明确每个企业具体搬迁时间,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指导企业制定搬迁计划,确保按时搬迁。对不按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2搬迁企业必须进入经批准的化工集中区。搬迁企业在搬迁完成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手续完善,做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
3列入搬迁的化工生产企业在3年专项整治期内要全部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其中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密集区、生态保护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在2007年底前基本搬迁完毕。对搬迁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
(三)保留企业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保留企业必须组织检查验收,保留企业的现场必须符合环保、安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企业各项审批手续和相关证照必须俱全,做到规范化生产。验收合格后报市化治办备案,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取消保留资格。在化工集中区内的保留企业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完善各项手续,逾期一律责令关闭。
2保留企业须书面承诺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杜绝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发生,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污染事故或者群众举报经查属实,必须无条件关闭。
3保留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监管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园区外保留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新、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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