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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市经贸委、市化建办牵头组织实施市直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全市列入整治范围的共有735家化工生产企业和92个在建化工项目,因企业原因未列入整治范围的化工生产企业和项目一律予以关闭和停建。
  三、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制定本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的关闭和搬迁实施方案,于2007年5月31日前报市政府备案。化工生产企业关闭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搬迁工作要求在3年专项整治期内完成。
  四、化工集中区
  化工集中区是指经盐城市政府批准设立、省环保厅批准区域环评含化工产业定位的专门区域。经市政府同意保留的化工集中区必须完善相关手续,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产业定位。化工集中区应加强管理,完善各项环保、安全基础设施,进区的化工生产企业应符合所在化工集中区产业定位和有关准入条件。新上化工项目必须进入符合条件的化工集中区,其它区域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不得新、改、扩建。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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