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业设备
必须配备以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专业设备:
(1)测量取型设备:取型架、检查床等;
(2)石膏阳型加工设备:修型架、石膏锉等;
(3)接受腔制作设备:电子秤或天平、真空泵、专用打磨机;
(4)安装与试样设备:热风枪、对线仪、内径仪和水平仪等;
(5)功能训练设备:平行训练杠(长度至少4M)、训练阶梯(阶梯数至少4级)、训练斜坡(斜坡长度至少2M)等。
3、经营场所
经营场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115㎡,具有独立的接待、检查、取型、制作、训练等功能场所。功能区使用面积基本要求:
(1)检查室面积不得少于10 ㎡;
(2)取型室面积不得少于10 ㎡;
(3)制作室面积不得不于20 ㎡;
(4)训练室面积不得少于60 ㎡;
(5)接待室面积不得少于15 ㎡。
五、申请假肢和矫形器零部件生产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
1、人员配备
配有机械(化工、电子等)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助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
2、专业设备
研发、生产假肢和矫形器零部件所必需的模型、注塑机、数控车床等专用设备和质量控制设备。
3、生产场所
企业的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200 ㎡。如果涉及化工生产,应该有专门隔离的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化工原料和危险品仓库,生产安全符合消防、防暴的要求。噪音、废料处理、废气排放应按照相关环保标准执行。
六、申请设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2、省内、外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在福建省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四点的要求。
七、申请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产品经销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1、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产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执行,严禁销售非标产品。
2、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产品必须属于民政部公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