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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


  2、专业设备

  必须配备以下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专业设备:

  (1)测量取型设备:取型架、检查床等;

  (2)石膏阳型加工设备:修型架、石膏锉等;

  (3)接受腔制作设备:电子秤或天平、真空泵、专用打磨机;

  (4)安装与试样设备:热风枪、对线仪、内径仪和水平仪等;

  (5)功能训练设备:平行训练杠(长度至少4M)、训练阶梯(阶梯数至少4级)、训练斜坡(斜坡长度至少2M)等。

  3、经营场所

  经营场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115㎡,具有独立的接待、检查、取型、制作、训练等功能场所。功能区使用面积基本要求:

  (1)检查室面积不得少于10 ㎡;

  (2)取型室面积不得少于10 ㎡;

  (3)制作室面积不得不于20 ㎡;

  (4)训练室面积不得少于60 ㎡;

  (5)接待室面积不得少于15 ㎡。

  五、申请假肢和矫形器零部件生产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

  1、人员配备

  配有机械(化工、电子等)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助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

  2、专业设备

  研发、生产假肢和矫形器零部件所必需的模型、注塑机、数控车床等专用设备和质量控制设备。

  3、生产场所

  企业的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200 ㎡。如果涉及化工生产,应该有专门隔离的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化工原料和危险品仓库,生产安全符合消防、防暴的要求。噪音、废料处理、废气排放应按照相关环保标准执行。

  六、申请设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分支机构的条件:

  1、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2、省内、外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在福建省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必须具备本规定第四点的要求。

  七、申请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产品经销单位资格的基本条件

  1、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产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执行,严禁销售非标产品。

  2、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产品必须属于民政部公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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