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的意见
(闽民福[2006]70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工商局:
为了加强假肢矫形器行业管理,规范假肢行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广大肢体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性质
假肢和矫形器的生产、装配行业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专门为肢体残疾人服务的特殊行业。国家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的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制度。
二、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和登记管理机关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前的企业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认定合格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或年检)手续。
三、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分类
1、假肢、矫形器装配企业,直接为肢残患者安装假肢和矫形器;
2、假肢、矫形器零部件生产企业,只从事开发和生产假肢、矫形器零部件,不直接为肢残患者安装假肢和矫形器。
四、申请假肢、矫形器装配企业资格的基本条件
1、人员配备
从事假肢、矫形器装配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持有民政部假肢和矫形器职业资格考核委员会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专业人员指下列五种人员:(1)具有医学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2)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制作2年以上的人员;(3)从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制作3年以上的人员;(4)假肢和矫形器中等专业毕业的人员;(5)取得国家劳动或人事部门假肢矫形器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技工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