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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盐政办发〔200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整合财力资源,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加快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要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要求,兼顾效率与公平,严格财政供给范围,统一财权与事权。
  (一)体现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要求,界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解决一些市场无法解决但又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与稳定的大问题,取消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
  (二)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要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预算年度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按照全市“十一五”发展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着力支持以工兴市、做大城市、发展三产,支持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事业和和谐社会建设,整合市本级各种零散资金,争取每年集中财力办几件大事、实事。
  (三)体现规范管理要求。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单位申报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审, 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审报告,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筛选、论证,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初审后再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二、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科学制订使用计划。对需二次分配的3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年初由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对需二次分配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 由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二)实行专款专用。市级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预算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要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置换专项资金,不得用专项资金弥补部门办公经费不足;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防止和杜绝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执行预算。市级预算草案报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要在规定时间内批复下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根据项目进度拨付款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 改变支出用途。 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变动调整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报变更的政策依据和说明, 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因终止、撤销或调减项目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由市财政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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