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确认:省民政厅联合有关部门负责验收确认省级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各地分级负责验收确认本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验收的程序是:在自查的基础上,凡验收合格者可逐级申报,申报时,应附有各级验收情况和开展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典型材料,并经审核确认。
五、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一定要坚持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协作,形成整体合力。要充分认识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措施,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和地位,制定具体的创建活动方案和落实措施,积极主动地将本部门在社区的各项工作融入到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区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恪尽职守,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负责地抓好示范工作的开展,确保示范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要健全激励机制,大力宣传、表彰先进典型。从2007年开始,省里每两年至三年开展一次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的命名、表彰活动。对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中涌现出的各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评选表彰,并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区(市、县)属事业单位招考人员时,应优先考虑连续两次获得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并予以适当的加分照顾。
要加大投入,对示范活动的开展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示范活动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适应和谐社区建设新形势的需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参与渠道,健全考核体系,建立起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和谐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合力。
附件:
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社区基本标准
一、完善居民自治,推进基层社会民主
1.自治组织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民间中介服务组织、物业管理组织等机构健全,并能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及时受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健全,设有社区事务监督小组和共驻共建理事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