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征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管税种进行具体贯彻落实。
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负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业务指导,规范减免税审批手续和流程;负责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税申请文书的审批、减免税台账的登记、减免税情况分类统计工作;
征收管理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宣传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税务登记、纳税定额核定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减收增值税税额的统计工作。
市局要求,各基层局也要成立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把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责任分解到具体的执法环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市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处室对基层局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情况督促检查,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以及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为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送政策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
一是要充分运用12366国税热线电话、市局内部税务网站、FTP服务器的技术优势,建立再就业税收政策法规库,拓展税收政策宣传媒介。
二是要继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税务人员进入企业、社区、专业市场、劳动职业介绍所等发放政策宣传手册,现场答疑,利用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例会,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显示政策内容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审批程序,尤其是宣传《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国税发〔2003〕186号)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和减免税审批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