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安监〔2006〕5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搞好依法行政,根据《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现有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监管方面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设立及监管应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安监〔2005〕14号),我省各发证机关不再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包括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