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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一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根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条件
  申请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池州籍当年新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均已亡故,学生本人无特殊的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
  (4)父母双方均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2、池州籍在校本科大学生因家庭突发重大变故,致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给予救助。
  (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
  (2)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3、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上学或继续完成学业者。
  4、同一个申请救助对象,只能申请一次救助基金。
  二、救助工作程序
  1、县(区)(含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成立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报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审核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区)审核办公室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公示和救助款发放等工作。
  2、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新生自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从县(区)审核办公室领取《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申请表》填好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汇总,报县(区)审核办公室,县(区)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后集中报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八月十日。
  3、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校大学生从原户口所在县(区)审核办公室领取《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填写后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政府,汇总由乡镇(办事处)政府按救助条件逐一核实后报县(区)审核办公室县(区)审核办公室逐一审核后集中报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该项救助每年暑假期间申报一次,县(区)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三十日。
  4、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据《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池州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抽查核实,然后提出救助对象的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在生源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村张榜公布五天后,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资助对象确定后,通知县(区)审核办公室,由县(区)审核办公室通知受助者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受助者本人。
  5、受助的新入学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于入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受助的在校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于开学前到县(区)审核办公室填写《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领取名册》,并领取资助款。资助款也可由家长凭上述证件代为领取。
  6、救助基金申报指标按本科达线人数分配到县(区)(县、区不得将指标再分配),由县(区)审核办公室限额上报。任何地方不得放宽救助条件和标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申报救助对象,超出指标限额的转下年度救助。经核查条件不符的申报对象予以取消,空余的指标调剂使用。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县(区)实际进行指标调控。
  7、《池州市大学生救助基金受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县(区)审核办公室和市救助基金管委会各二份。
  三、救助资金来源
  1、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80万元资金,设立市特困大学生救助基金。
  2、积极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款。
  四、救助资金监督管理
  1、救助基金由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加强救助基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并为市级资助款拨付使用提供方便。市审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将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市救助基金会、捐赠方、新闻媒体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2、以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获取救助基金或因工作失职造成救助失实的,由申报、审核单位追回资助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池州市孤儿救助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委 市农委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保障全市孤儿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省十五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
  (一) 公开、公正、公平;
  (二) 保障基本生存、就医、就业、受教育的权利;
  (三) 属地管理;
  (四) 动态管理。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方式、标准

  第三条 救助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孤儿(主要指本地户籍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失去父母的未成年孤儿;
  (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主要指父母双方为痴、呆、傻、哑、残、智力低下,家庭生活特困,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能力抚养的;父母一人亡故,另一人残疾或其它原因造成事实上成为孤儿的)。
  第五条 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生活救助
  1、属城镇户口的,享受当地全额低保金;属农业户口的,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范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供养标准。
  2、每人每月增发营养补贴30元。
  (二)教育资助
  1、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孤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4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期360元。
  2、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高中寄宿生每人每学期给予480元生活费补助。对考入全日制本科大学的,将其纳入到市政府特困大学生救助工程中,给予经济资助。孤儿所在学校应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3、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教育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4、每所学校均要建立“一帮一”制度,即确定一名有事业心、责任心和爱心的教师对孤儿的生活、学习和心理健康进行辅导;确定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与一名孤儿结对子,开展同伴互助,促进共同成长。
  (三) 医疗救助
  1、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2、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3、民政部门要资助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孤儿患大病,其救治费用按照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报销后仍有困难的,在孤儿救助基金中解决。
  (四)司法救助
  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五)住房救助
  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六)就业救助
  劳动就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县(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七)其他救助
  孤儿如果是农业户口,其本人或其监护人要求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同时民政部门办理城市低保手续。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孤儿如有承包田地的,可以等到孤儿满十八周岁后,再将田地退还集体。

第三章 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第六条 孤儿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筹资的办法来解决。市、县两级要分别建立孤儿救助基金,解决孤儿各种超标准的临时救助需要。
  第七条 孤儿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另给予孤儿每人每月30元的营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救助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拨付到孤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孤儿教育资助资金由县(区)政府负责筹集与管理。教育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孤儿所在学校,孤儿向所在学校领取教育救助资金。

第四章 孤儿救助待遇的申请、审批

  第九条 对池州市孤儿救助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实施办法救助对象的未成年人均可申请池州市孤儿救助。
  第十条 申请程序
  1、申请池州市孤儿救助,由孤儿或监护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池州市孤儿基本情况登记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2、对申请孤儿救助的未成年人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分别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如有群众举报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确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救助资格。
  3、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民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要专门建立池州市未成年孤儿、特困单亲家庭子女档案,孤儿救助原则上以档案中的名单为准,在救助程序上做到方便、快捷。
  1、发放《孤儿救助证》。孤儿监护人凭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孤儿救助证》直接领取生活救助金。
  2、孤儿在享受相关救助时,还应相应提供学校、医院、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证明和寄养、收养有关行政、法律证明材料。
  3、监护人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包括学校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地区的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以及收支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孤儿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或行政处分。
  1、符合孤儿待遇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孤儿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孤儿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和以公谋私等手段,骗取享受孤儿待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孤儿救助金,并采取责任倒查的方式,追究有关办理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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