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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县(区)、九华山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地《2007-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市水务局将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区、九华山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审批。各县区、九华山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依法确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务局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合理选择工程类型及供水方式。我市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工程类型及供水方式根据各地特点选择不同方案。城镇周边地区,要以现有自来水厂为依托,辐射、扩散至周边地区。江河湖泊沿岸地区兴建、扩建集中供水工程,扩大农村自来水覆盖面,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丘陵地区及山区人口密度较低,要充分发挥已建水利工程优势,以山塘、水库及水资源较好的河流为水源地,因地制宜选择不同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山区条件许可,应优先采用引泉水方案。地表水水源离村庄较远,在水文地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打井方案。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三、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我省农村平均解决1个人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39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占45%,省、市、县等地方配套资金占55%。省级配套资金按地方配套部分的30%安排,即省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16.5%,市级配套分4年每年安排100万元,对各地实行“以奖代补”,其余由县乡和受益农户承担。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争取国家、省将原计划10年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费,调整到前4年安排完毕。
  (二)落实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分年在预算中安排,并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省级以上经费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专户。各县区、九华山也要安排配套资金,并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上级专项经费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同时,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己解决。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是关键。市、县(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四关”,即施工队伍资质关、设备进货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承担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开工前必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各自责任。主要管材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通过招标,降低管材单价,确保管材质量。加强对全市农村饮水工程的实施情况检查、督促,严把工程质量关。工程完工后,乡、村级自验,县级水务部门初验,省、市水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县级水务部门同意。工程管理单位、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三)合理制定水价。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水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定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主要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列入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力量,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改水的范围,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

池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它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子女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10%。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社会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具体规定,不得自行制定政策。
  第六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工作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省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十天;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十天;
  (四)县级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布;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
  (六)省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已享受对象年审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28日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情况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情况报送县人口计生委。
  (四)4月30日以前,县级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扶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扶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行封闭运行。县、乡级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帐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上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县、乡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八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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