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考核与评估
各级政府及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特困人群生活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管,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艾滋病生活救助、定点诊治机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
池州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2007-2011年,用5年时间,建设45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320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以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和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经费来源
除争取的中央国债(含2006年国家已下达的乡镇卫生院国债项目资金)外,其余资金按省、市、县8:1:1比例分担。
七、分年计划安排
在分年度计划上,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和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的乡镇卫生院;三是优先安排边远乡镇卫生院;四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乡(镇)、村;五是优先安排血吸虫病、结核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2007计划安排建设10所,2008计划安排建设11所、2009计划安排建设9所,2010计划安排建设8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7所(分年度建设计划见附件)。
村卫生室。2007年试点建设32所,2008至2010年每年建设80所,2011年建设48所(分年度建设计划见附件)。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将200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级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200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区),由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007-2011分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统筹制定全市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级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级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落实民生工程政策措施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级政府(管委会)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制定其它优惠政策等。县级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县级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保证。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统计报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确保市级配套资金的落实。
(三)制定优惠政策。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利用国家国债资金和省专项建设资金及市配套资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市发展改革、卫生、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池州市二十项民生工程乡镇卫生院分年度建设计划
池州市二十项民生工程村卫生室分年度建设计划
附件:
池州市二十项民生工程乡镇卫生院
分年度建设计划
单位名称年 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合计
贵池区 1 6 3 1 1 12
东至县 1 5 6 3 15
石台县 4 3 7
青阳县 7 3 10
九华山 1 1
合计 10 11 9 8 7 45
池州市二十项民生工程村卫生室
分年度建设计划
单位名称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合计
贵池区 10 26 26 26 16 104
东至县 10 27 27 27 15 106
石台县 5 11 11 11 7 45
青阳县 5 16 16 16 10 63
九华山 1 1
开发区 1 1
合计 32 80 80 80 48 320
池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根据《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总数达38个,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个左右,社区卫生服务站30个左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人口达10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健全,公益性得到充分体现,社区居民能在社区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三、实施计划
(一)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9名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站2名全科医师、2名社区护士的要求,全市将培训全科医师108人,社区护士132人,管理人员40人。2007年完成全科医师58人,社区护士70人,管理人员20人的岗位培训;2008年完成全科医师50人,社区护士62人,管理人员20人的岗位培训工作。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完成38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的建设或修缮工作,平均每年完成8个。
(三)基础设备建设。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配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平均每年完成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设备配置工作。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自2007年起,在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省财政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的基础上,市、县(区)财政分别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每年人均3元、2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中央财政补助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执行,主要用于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拨付。
省级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补助、开展相关试点以及考核奖励等。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每年任务完成及社区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情况确定经费补助数额;按照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机构数量兑现房屋修缮和设备配置定额补助;对有条件开展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管理、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试点的地区给予专项补助。
市、县(区)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按成本收费补贴、特困病人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以及以奖代补等。
(三)经费管理。各县(区)根据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2007-2011年分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维修、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实施计划,报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一定标准安排补助经费,通过追加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县(区)财政部门。省级补助资金分两期下拨,批复下达后拨付60%,剩余40%根据年底考核的实际情况拨付。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中央实施方案执行。市级补助资金在年终按社区卫生机构服务人口实绩核拨。
社区卫生服务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手续,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负责,目标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用房,并加大投入,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负总责,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实行年度考核,目标管理。
(二)依据规划,充分利用存量资源。按照市政府民生工程的要求,制订或修订市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新建机构主要由城市街道卫生院、一级医院、小型的二级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转型和城市大型医院延伸到社区主办,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主办。
(三)采取措施,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问题。市、县区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建设列入社会基本建设规划,建设资金由市、县区政府筹措解决。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赁的业务用房,政府通过购买、分期以租代购等多种形式,五年内逐步实现政府无偿提供;对暂时无法由政府提供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其房屋租金政府要予以补偿。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与社区卫生服务紧密协作。凡经评审合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须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个人负担的比例、起付标准等,要比等级医院适当降低,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贯彻执行中编办等印发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将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3-5年内财政对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助逐渐过渡为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六)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依据卫生部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评价体系,定期考核。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充分发挥社区居民的监督作用,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监管、考核重要指标,强化民主监督。
(七)积极开展创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和示范中心(站)活动。继续以创建活动为抓手,建成一批政策落实到位、功能完善、服务优良、方便快捷、群众满意的示范区、中心(站),选择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社区首诊制、收支两条线、药品统购统配零差率销售的试点,探索社区卫生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加快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