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评价,建立奖惩机制。开展评选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县(区)进行重点管理,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建立,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持续发展。
本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池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和谐池州建设,根据《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07年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年底前覆盖面力争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保障范围、统筹层次、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三)保障范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18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居民、在校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以市(区)、县和九华山风景区为统筹单位。
(五)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由市和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财政对贵池区城镇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应适当增加财政补贴。
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审核后将补助资金划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参保缴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街道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按照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民政厅共同制定的具体办法征收。
(七)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市和各县在调查测算基础上,合理确定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三、医疗保障管理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经办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落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
(十)经费保障。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以及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市区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担。
(十一)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十二)组织领导。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教育、监察、审计、公安、宣传、残联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实推进制度建设。
(十三)实施步骤。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于4月底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工作方案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
(十四)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城镇居民保障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业务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卫生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残联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工作。
(十五)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池州市重大传染病病人
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落实重大传染病等病人的医疗救治措施,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帮助艾滋病特困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和《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
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贫困的现症结核病患者;全市发生的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及符合《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
二、实施生活救助的对象
全市范围内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三、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工作原则
坚持适当减免、分级负担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或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实行医疗费用或生活费用部分救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和省补助外,由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坚持注重实效、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大传染病患者,专项救治要与医保救治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救治。本方案要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医疗救治及生活救助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提高。随着财力的不断改善,今后将逐步扩大救治(助)范围,提高救治(助)标准。
四、医疗救治与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
(一)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
2.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当地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3.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对象:县级以上血防机构出具的感染急性血吸虫或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的诊断证明;
4.其他重大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对象: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
(二)生活救助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助对象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2005年前未开展CD4检测的病例除外,下同)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丧失的证明材料;
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或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父(母)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以及父(母)死亡证明;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
4.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确认实验室出具的其子女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临床诊断资料、子女死亡证明以及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无其他赡养人的证明材料。
五、医疗救治、生活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一)对因艾滋病造成的特困人群给予生活救助。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于补助;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以上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二)对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子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三)对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人,按照急性血吸虫病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医疗救治,按每例最高限额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市及病例感染地的县(区)级财政各承担50%;对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晚内或晚外)治疗方案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按每例每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医疗救治,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解决75%,省财政负担25%。
对全市范围内经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诊的人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霍乱病人或疑似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人、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病人以及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人进行医疗救治,按实际发生额,由省负担50%,市、县(区)分别负担25%。主要对发生的医疗费用、消毒隔离费用、专家会诊费用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补助费用进行补助。
六、资金使用程序
(一)各县(区)每年底前根据本年度当地救治(助)人数,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医疗救治计划,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下年度生活救助计划,市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相关部门。
(二)救治(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医疗救治经费由相关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在完成救治工作7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上医疗救治对象的相关资料;同级卫生部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四)补助到实施救治的医疗卫生单位的,被补助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前述的医疗救治对象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姓名、工作内容、补助金额、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医疗文书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工作实施总结报告;同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补助到个人的,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前述的生活救助对象确定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救治(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对救治(助)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规定的救治(助)对象、救治(助)范围、救治(助)人数和救治(助)标准使用救治(助)经费。医疗救治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治的单位,生活救助经费必须补助到患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椰用。
(三)救治(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四)各相关实施单位、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五)具体实施单位要将救治(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
八、组织与实施
(一)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人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计划与安排,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成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医疗质量抽查与评估等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加强防治能力建设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确保医疗救治工作安全。
(三)凡经确定的救治(助)对象,县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逐级填报汇总表报上级卫生、民政行政部门。
(四)各县区要定期对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及艾滋病生活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交专题报告;市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