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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上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县级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县、乡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八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一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把监督评估纳入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使各方面、各层次的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三)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建立严格规范的资格确认程序和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公开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过程的监督。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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