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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四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社会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人口计生部门制定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和具体规定,不得自行制定政策。
  第六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委,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二)从严把握政策,务求资格确认工作的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省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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