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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池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4月1日以池政办〔2007〕23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池州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它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子女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财政负担10%,县财政负担10%。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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