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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18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针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期限问题

  对于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当年新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不再受理。

  二、对经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

  各局对经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及时下达“减免税通知单”,对批准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纳税人必须于汇算清缴期内(2月底以前)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及时办理完退税手续,3月10日前将退税明细情况上报所得税管理处。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3〕81号)文件精神,准确划分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审批权限,严禁超越权限或扩大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对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要按《待批文书》中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

  四、核定征收问题

  对2003年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3月底以前完成违规清理工作。2004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按新办法执行,另行布置。

  五、税前扣除涉税事项申请审批的时限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税事项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报的,由企业提出申请上报市局备案,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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