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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批复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批复的通知
(沈国税函〔2004〕16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辽国税函〔2003〕33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一、市局稽查局(处),稽查一、二、三分局在执法过程中涉及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时,应提前填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连同相关文书,上报市局稽查局(处)初审后报市局局长批准,以市局名义执行。

  二、郊县(市)局稽查系列在执法过程中涉及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时,由郊县(市)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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