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再次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371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五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5]99号)文件精神,按照“最大化的下放审批权限”的要求,以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实效为工作方针,在《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的基础上,再次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从2005年9月1日起,对市局保留的十七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局。内容如下:
1.下岗再就业减免税(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