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人员由于经营原因出国,在国外发生的费用可否根据取得的有关国外凭据(国外一般无正规发票)入账并在税前扣除,如果允许需提供何种相关凭证。
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从境外取得的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是可以入账的。
8.盘盈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否在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由于盘盈的固定资产要作为“资产盘盈净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9.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丢失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凭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以抄报税证明单和该发票存根联(记账联)复印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其相应的价款部分可否用于结转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
10.从拍卖行竞拍购入的物品,可否以拍卖行开具的手续费发票上注明的拍品价格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拍品具体情况而定,如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列支按规定税前列支扣除;如高档字画、瓷瓶等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可以按会计制度入账,但不准税前列支扣除。
11.取得固定资产,发票丢失,请问可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如果可以入账其折旧可否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取得相关资料可以列支,其折旧在税前扣除。
12.某企业完工一项工程,由于其他原因施工单位没有开具发票,该企业无法将工程转为固定资产,但该企业工程已投入使用,该企业此项工程是否可以提取折旧、如何提取折旧。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因此,对已建造完毕已投入使用、但由于未办理决算、尚未取得施工单位的工程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