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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价;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以何种合法凭证入账列支。

  与3题回答相同。

  7、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前确认亏损额,可否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不可以。

  二、税前扣除部分

  (一)工资奖金问题

  1.计税工资标准。

  根据财税〔2004〕153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沈阳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每月人均1200元。

  2.企业雇用临时人员(例如建筑安装企业临时雇用民工,流动性很强)工资支付凭证如何确认,是否提供被雇用人员身份证及领取手续即可入账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多少。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企业对这部分临时人员的工资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如工资表)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入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临时人员签定用工合同和支付凭证同时作为计算计税工资职工人数范围的依据,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不具有“雇用关系”的临时人员为企业临时提供劳务,属于劳务支出,在提供劳务后,应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凭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据以入账,可以获得税前全额扣除。

  3.农村信用社盈利信用社按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的比例据实扣除奖金,亏损信用社按不超过减亏额5%的比例据实扣除奖金。该政策是否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1〕740号文件规定,盈利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8%的比例,亏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超过减亏额(不含此项支出)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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