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三款”已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363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针对各局提出的税政问题,根据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税政问题明确如下:
一、收入总额部分
1.供热企业供暖期是跨年度的采暖,供热企业在2005年12月份一次性收取的采暖费,收取的采暖费应如何计算收入。
按收入年度一次性计算收入。
2.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按10元/每平方米),收取的入网费如何计算收入。
根据财会〔2003〕16号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入网费,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适用的分摊期限: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为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当期分摊计入损益的入网费收入金额。
3.接受投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那么何种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是合法有效?评估确认的价格应由什么部门评估确认。
可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评估报告作为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地下车库,如果个人一次性买断使用权,企业如何缴纳税款。
按房地产销售征收各种税费。
5.企业被政府列入城市规划,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费,对于企业新迁入的扩大生产经营面积及增加新设备投入的资金是否可以用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