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5.是否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
  6.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二、“身份证真伪验证制度”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持外地身份证件的法人身份,利用全国身份信息系统(NCIIS),通过短信、wap等移动数据平台以及因特网登录www.id5.cn来确定被核查人身份信息真伪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局机关的稽核部门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日常稽核制度,发现一般纳税人有下列行为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发现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出售、并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缴“两卡”,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清缴应纳税款,并从次月起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条 企业因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办理本市跨区迁移手续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清缴税款,并收缴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对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应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抄税、报税,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将“两卡”收回,并清空数据。待企业在新地点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变更手续后,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凭上述手续将收回的“两卡”退还企业,企业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两卡”进行初始化发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派有关人员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清缴税款,检查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并收缴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应将当月所取得的进项发票在月底前完成认证工作;当月所开出的销项发票在次月初完成抄报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报税、认证数据认定无误后,收缴“两卡”,并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凡涉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基层分局及稽查分局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报告,要在案件发生三日内及时上报市局,同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对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征收部门应将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商贸企业名单提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实施核查,如发现企业走逃,应予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报告表》,连同其已领购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已申报单位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信息同时上报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银行冻结其银行账户,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商贸企业走逃失控发票信息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并将走逃户数据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第三十五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审批(年审)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专用发票发售、认证、报税、申报和比对等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双文明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从事增值税管理和稽核的各级干部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凡未按本办法认定一般纳税人、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