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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税务机关检查的其他凭证和资料。
  第十九条 下列企业为年审不合格企业,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生产企业。
  (二)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包括兼营),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上述限额标准,可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购领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1.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税额及有关资料的企业;
  2.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的企业;
  3.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4.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对因企业转制而停产或歇业的原“沈阳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确需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局审批可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暂不应用防伪税控系统,不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已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已使用的“两卡”收回并代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不需要使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其实际需要调整专用发票面额。
  第二十二条 凡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年度”栏和专用发票领购簿首页加盖“年审专用章”,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年审记录“年度”栏加贴本年度“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第二十三条 凡年审不合格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缴销已应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的“金税卡和IC卡”。从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第二十四条 对过期未参加年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辽国税一字〔1999〕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主管税务机关稽核部门实地核查、综合部门依法审批、市局指导管理和监督的三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新办(包括以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资格取得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变更企业法人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实行回访跟踪管理制度,每月定期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对持外地身份证件的法人实行“身份证真伪验证制度”。
  一、“回访跟踪管理制度”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自认定之月起,定期进行回访纳税人。回访的内容包括:
  1.“一窗式”申报纳税人的情况;
  2.“两卡”的使用及丢失被盗情况;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的需求情况;
  4.是否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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