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七)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小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三、 年审保留资格一般纳税人实行减量降版制度。
对经年审未达销售额标准,且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其专用发票发售数量,按最低线重新核定,开票最高限额为一万元,领购专用发票每次不得超过25份。
四、 专用发票发售审批程序
1.一般纳税人凭税务机关批准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数量核定。
2.主管税务机关凭上述资料,依据一般纳税人类型、上年销售收入、发票用量、销售单价,购销合同、进项发票等情况,核定企业月领购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并实行分次领购。
3.主管税务机关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受理,稽核管理部门(所)实地核查,综合业务部门负责审核,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4.核定专用发票领购数量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批准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存档保存。
第四章 一般纳税人年审
第十六条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每年定期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七条 年审对象
凡已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应参加年审。
第十八条 年审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主要是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以年应税销售额为标准,商业年实现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工业应税销售额为30万元)以及固定资产规模、流动资金运行等情况;
(三)法人代表、财务主管人员和办税人员有效证件(包括有无防伪税控系统上岗证)的真实性;
(四)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装置地点与申请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装置地点是否相符;是否有安全防范措施;
(五)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抄税、报税、认证等运行情况;
(六)财务核算管理及纳税申报情况。包括各类凭证、账、表的设置,进、销项税额计算及相关的其他抵扣凭证管理,以及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等情况;
(七)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等资料;
(八)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主要指增值税政策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等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用、存情况,包括领购手续、填开管理、结存报结及有关账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版别与实际经营情况适用版别是否符合规定;
(九)税款缴纳情况,包括税款入库、欠税、滞纳、罚款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