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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在工商、房产部门进行备案的房产租赁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上年度会计报表;
  6.单价在十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或销售证明资料。
  (三)申请使用万元版(含千元版)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生产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在工商、房产部门进行备案的房产租赁证明)和注册资金证明;
  4.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5.上年度会计报表;
  6.单价在万元以上不可分割成套设备生产或销售证明资料。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具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使用限额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 受理申请。
  对申请人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按规定做以下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事项属于省、市国税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市国税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3.审查: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对受理申请的申请材料及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具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做出许可决定。
  对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期限: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市国税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之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的管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百万元版、十万元版的发票发售数量,省、市两级税务机关不再审批,由基层局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发售数量。
  一、对正式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用量,验旧购新制度。
  核定用量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月的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分次领购;验旧购新是一般纳税人在每次购买专用发票前,主管税务机关凭已抄报的发票明细数据或由纳税人提供上次购买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所打印的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明细清单,核对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核查无误后向其出售专用发票。
  二、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实行限量限额发售、预缴税款制度。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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