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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地点;
  二、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具备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条件。
  四、固定生产经营地点是指:纳税人拥有产权的固定生产经营场地(包括在工商或国家指定的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时间在二年以上的具有生产设备、厂房的固定生产场地和拥有商品柜台、货架、仓储库等的经营场地)。
  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纳税人能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并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六、具备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条件:
  1.企业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包括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机构,主管财务人员具有法定的上岗资格;
  2.企业具备保管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及专用发票的条件、制度或措施;
  3.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与工商注册登记的核算地相一致,并具有法定的地域名称。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规定:
  一、新开业工业企业,原则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对从事工业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原则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但对注册资金达50万元的小型商贸零售企业,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为6个月。
  (二)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并且经营规模较大、同时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下列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行为的企业。
  五、一般纳税人企业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因经营地点发生变化,需持变更、迁移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派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变更表》。否则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企业因改组、改制、改变企业名称和改变登记注册类型(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时,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的,可办理一般纳税人变更手续,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变更表》。但改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按新办企业有关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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