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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0日)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341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规范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保证全市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辖区内的所有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是指: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一般纳税人具体适用标准:
  一、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
  二、商业企业(是指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
  三、对未达到上述第(一)款标准,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企业,有固定经营地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本办法中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其全部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适用上述第(一)款认定标准;批发或零售的销售额超过50%的,适用上述第(二)款认定标准。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特殊规定的其它纳税人,不受年应税销售额的限制。
  1.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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