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政法、综治和维稳部门要充分发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强化治安防范和管理、打击违法犯罪、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工作的骨干作用。各级综治办和维稳办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努力做到优势互补,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互通情报信息,互相支持,加大对有关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力度,促进预防、调解、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各项维护边界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综治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边界地区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维稳部门要在掌握情况信息、协调处置跨界的不稳定问题等方面切实做好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要做好边界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积极防范和坚决打击边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跨区域流窜作案以及挑动边界纠纷的,要及时处理。民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边界地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边界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国土、水利、农业(畜牧、渔业)、林业等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边界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边界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之间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边界地区要健全基层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充分发挥治安信息员、人民调解员、综治协管员、治安巡防员等各种群防群治队伍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边界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事件;边界毗邻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要完善治安稳定形势联合预警、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调处、治安乱点联合排查整治、治安问题联合巡逻防范、违法犯罪联合侦防打击、群体性事件联合预防处置等协作机制;要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建立政府为主导、吸收当地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社会治安协调机制;提倡边界双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边界地区综治协作和治安联防协议书,毗邻的基层乡镇、村签订睦邻友好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