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屋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应在符合“销售开始”的条件后,才能根据上述四种销售方式确定销售收入,并申报季度、年度所得税。
五、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
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土地征用及拆迁费”,按各项目征地面积占总征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其它费用按各项目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
鉴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结算期较长,通常由于合同纠纷等原因,使得建筑安装、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部分成本、费用的合法凭证很难取得,导致成本不实。因此该部分成本、费用,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程合同、购销协议等资料,并附文字说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作备案管理后,严格按照与工程进度相匹配的原则先行列支。企业应在“销售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将其取得的合法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待取得合法凭证后,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并设专人管理、专用账簿登记。
六、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屋包销协议;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等有关问题,统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