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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


  (三)市局稽查局或各基层稽查局收到抵扣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来的凭证审核检查信息后,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根据审核检查发票的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若为对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应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附表7),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应在接收凭证审核检查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于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市局稽查局或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由市局稽查局或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回复结果;

  若为对废旧物资发票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应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接收凭证审核检查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下派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进行审核检查,检查岗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检查结果返回市局稽查局或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由市局稽查局或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并回复结果。

  四、其它问题

  (一)各稽查局与征管部门在传递待审核检查专票或凭证信息,《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审核检查结果等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时,要与相关征管部门做好台账登记和签收手续,并于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或完成系统操作。

  (二)在审核检查环节,稽查局负责纸质或电子信息的传递工作,征管部门负责提供审核检查信息的内容和审核检查结果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

  (三)为保证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连贯性,对于征管部门移交来的需要开票方继续审核检查的以及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相关资料,应由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负责接收,并认真登记审核。特别是电子文件,要对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审核,确保数据能够顺利导入协查系统。

  (四)对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稽查局在传递、寄送《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函》,或对案件检查过程中需要发出纸质《其它抵扣凭证协查函》(附表8)时,应遵循同级协查的原则,协查内容和协查要求要明确,凭证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五)稽查局对征管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要高度重视,并作为案源及时组织力量立案查处。对此类案件稽查局应单独登记《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第三类问题案件台账》(附表9),每月5日前汇总填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表10)并上报市局稽查局,符合大案要案报告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六)目前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不能通过协查系统,应采取纸质发函。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的要求,“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应由征管部门认证岗位人员在扣留或追回纸质发票后,将纸质发票复印件及《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信息软盘等有关资料移交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可将电子信息软盘通过内部生成导入系统生成委托协查,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认证系统转入属于失控发票”。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相关部门。

  附:专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相关表单
  附表:1.《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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