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相关规定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282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办函〔2005〕24号),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规定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及其它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凭证)由各稽查局负责传递和检查的类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经稽核比对发现异常的专票及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其中:对于第一、二类问题中征管部门在审核检查后认为还需要进行异地审核检查的,由对应稽查局负责传递;属于第三类问题的,移交对应稽查局立案查处。第三类问题是指涉嫌偷骗税,符合《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标准的。
二、关于从稽核系统转入专票协查信息的审核检查流程
(一)各基层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从金税协查系统中接收到稽核系统转入的比对发现异常专票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受托协查信息登记并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在金税协查系统中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和相关附加资料,通知相关的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接收并进行审核检查,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附表1)做好移交签收工作。
(二)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接收专票审核检查任务后1个工作日内登记《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附表2)并下派案件协查检查岗位进行审核检查,检查岗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检查工作。
1.对于不需要再由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在案件协查检查岗位检查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受托台账》,将审核检查结果(比照协查结果类型,下同)及相关资料送交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做好移交签收工作。稽查局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收到征管部门转来的结果后,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账》,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到金税协查系统中提交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审批。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交金税协查网络。
2.对于征管部门需要再由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由征管部门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将专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5〕28号>的附件2)形成电子文件,并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案件协查工作制度》的要求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由征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和有关资料移交给对应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同时填写《专票及凭证审核检查委托台账》(附表3)。稽查局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审核后予以接收并做好移交签收工作,同时按对应征管部门分别填写《金税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账》,在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件导入协查系统。稽查局案件协查领导岗位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案件协查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形成内部生成协查发送给开票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稽核系统转入需管理部门审核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