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国税发〔2005〕263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国税发〔2005〕9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省国税局具体要求,结合我市个体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切实加强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认真彻底的落实增值税起征点、下岗再就业、涉农税收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个体税收征纳关系,在坚持依法治税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继续实施个体税收征管的“阳光工程”,做到纳税公开。
二、各基层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5〕211号)的工作要求,合理分类,规范管理,实施监控,提高市场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请各基层局于2005年8月26日前报送《集贸市场分类情况统计表》及《基层局市场分类明细表》(见附表)。
三、各基层局要强化个体定额核定的管理。定额核定要严格定额核定程序,坚持集体核定,加强行业典型调查,定额公开。在实际核定工作中将 “纳税定额核定信息系统”完全应用落实到位,市局在适当的时候,对“定额核定系统”应用及行业核定定额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四、各基层局要做好个体税源分析工作。要加强个体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结合所辖地区的征收管理情况,分区域、分行业、分同类市场,有针对性的进行个体税源分析,及时发现个体税收管理中的簿弱环节,建立完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各基层局要按月进行个体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监控分析,要求自2005年9月份起,每月3日前向市局征收管理处报送上月《月度个体经营税收收入统计表》(表式详见省局文件),报送地址:市局FTP服务器:\分局上报\征管处\个体税收收入报表文件夹。各基层局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或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在上报月度报表的同时,报送月度收入增减变化分析报告,说明增减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