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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外国企业在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应当缴纳所得税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

  第九条 由于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特殊性,不能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可以根据承包工程合同、协议规定的付款进度按次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按次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应根据承包工程合同、协议规定的收款进度,在按次收取境内机构支付的工程价款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承包工程合同、协议规定的付款进度在每次支付工程价款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并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有关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时,该外国企业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该外国企业开具代扣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 各分局应定期与同级地方税务局沟通,以取得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各分局依照税收协定应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予以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因情况复杂或存在争议的,应上报市局逐级裁定。

  第十五条 各分局应加强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按一项目一档的原则,建立纳税档案和管理台帐,及时掌握工程和付款进度,并将相关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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