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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249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及协议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局、县(市)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税务管理的认定、实施等日常征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市境内提供建筑、安装、装配、调试、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设计等劳务的外国企业。具体包括: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外国企业;与我市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外国企业。

  第五条 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其收入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的,以该外国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 外国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不能如实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润率。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利润率统一按20%执行;对其中个别项目需要调低利润率的,应按减税程序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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