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县(市)车辆购置税实行车辆登记注册地属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方案中“关于减(免)税管理及信息采集内容”已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涉税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县(市)车辆购置税实行车辆登记注册地属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5〕77号)


县(市)局,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分局,车购办: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县(市)车辆购置税实行车辆登记注册地属地征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以确保我市车购税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县(市)
车辆购置税实行车辆登记注册地属地征收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规定,为全面落实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方便纳税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具体范围

  纳税人凡应在四县(市)即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其车辆购置税实行登记注册地所属国家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征收管理机关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国家税务局,并由上述四县(市)国家税务局所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二、时间安排

  从2004年4月1日起,将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的四县(市)汽车车辆购置税,改由四县(市)国税局属地征收。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决定成立车辆购置税四县(市)属地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